三年前,上海一名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死者父母将共享单车提供方连同肇事方诉至法院。今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小高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小高与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然后上路骑行。小高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与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两人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这一案件在当时引发热议 网友观点不一
有网友觉得 ofo确实有管理上的责任


同样的 认为ofo没错的也大有人在


还有人认为 家长更该反思下自己的问题


小高的父母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ofo公司、肇事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经法院释明,两原告同意在该案中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另行起诉ofo公司。2018年,静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同年,两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再次将ofo公司诉至静安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静安法院今天一审判决: ofo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6.7万元
父母索赔760万 为何法院只支持6.7万元?
法院认为: 共享单车企业有责任 但监护人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认为:
拜克洛克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但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
小高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父母在对于培养小高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以及增强日常的安全及规则意识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上海静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万余元。
因前案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确认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且两原告已获赔付,故两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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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密码锁设计是否有缺陷?
= 原告方:机械锁有3方面质量缺陷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机械锁质量缺陷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首先是机械锁密码始终不变,其次是较易破解,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最快3秒就可以破解,最后是比较难锁牢,打乱密码这一步骤不符合人的使用习惯,造成大量车一按就开。机械锁是否存在缺陷,与产品质量并不存在直接关系,被告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锁具无质量问题。但受害人能在不破坏锁具的情况下,一按就开锁,足以证明其设计上存在缺陷。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面对这些缺陷和潜在的危险,被告起初仅仅通过自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来提醒,而没有及时通过张贴警示标语等方式来弥补。
= ofo公司:原告偷换概念
ofo公司代理律师则指出,根据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质量安全法第41条,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负责,但ofo公司并非锁具的生产者。相反,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原告指出的锁具存在缺陷,ofo公司认为,原告存在偷换概念的行为。首先,机械锁具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其次,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对于“缺陷”的定义,“缺陷”应该是指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使用者的情况,而本案中的小黄车经鉴定,各部分均不存在质量问题。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因锁具质量问题引发。所以,原告起诉中所说的的锁具缺陷与事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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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公司究竟有错吗?
本案审判长、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介绍,本案的受害人小高是自己擅自解锁骑行ofo共享单车,然后发生交通事故。但个人停放自行车的行为与ofo公司投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 ofo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个人在路边停放自行车,属于对个人财产的临时性处置。一般而言,车主不允许他人私自骑行,没有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的主观意愿,所以他人私自骑行发生的伤害后果不应由车主承担。”丁德宏说,ofo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经营企业,其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属于商业行为,目的是希望他人骑行其车辆,通过他人骑行来赚取一定的利益。所以,ofo公司投放共享单车,本身是希望与不特定的对象建立法律关系,对于投放的共享单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如果其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导致发生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ofo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法院认为,ofo公司对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具体到本案中,是指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车辆正常流通的情况下,城市公共区域中不特定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但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ofo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丁德宏说,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ofo公司对于涉案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ofo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被告ofo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来源: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通讯员 范婷婷、上观新闻(ID:shobserver 作者 王闲乐)、新京报(记者 俞金旻) 责任编辑:唐昱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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